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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
领导组办公室
发布《关于对潞州区部分区域
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知
》
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
关于对潞州区部分区域实行
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知
为持续改善我市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,保护公众身体健康,创造更加安全、畅通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,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影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经研究,决定对潞州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01
公共汽车、出租车(网络预约出租客运)、长途客运车(含旅游客车)、邮政专用车、校车、通勤大型载客汽车。
02
执行任务的军车、警用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执法车、特种勤务车、工程抢险救援车、清障车、保险勘查车、固废处置车。
03
市政、环卫、园林、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,殡葬专用车辆以及新能源汽车。
(一)非晋D号牌外地机动车和临时号牌不在限行范围。
(二)限行期间,除执行本通知规定外,其它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。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(三)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3日7时起实施,2023年12月31日22时结束。
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
领导组办公室
2023年11月18日